原创 职业病诊断后新产生的医疗费用该不该让单位买单?
2017年06月27日 【健康号】 黄简抒     阅读 11138

今天朋友咨询了我一个问题,2015年曾发生了一起职业性急性中毒案例,其中一名患者因近期身体出现的病情变化(怕牵涉到其他机构,我在此隐去化学品的名称及目前的病情)再次就诊,患者及家属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此产生的16万元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绝,并产生争执。那么这个案例该如何操作,我来捋一捋,希望各位专家老师指正!

职业病诊断了就完事了吗?

NO,NO,NO,职业病诊断之后要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两个时间一定要注意,不要超过相应时间!

工伤认定后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后就结束了吗?

NO,NO,NO!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出现了新的病情变化怎么解

回到这个案例,出现了新的病情变化并产生了相应费用,该怎么解?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直接支付么?

元芳,你怎么看?

一、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该例患者2015年职业病诊断,如果后续进行了工伤认定后劳动能力鉴定,又超过一年,完全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由专家来判断目前的病情是不是和职业病相关、以及后续的医疗救治情况。

二、

我们职业病也有相应的标准--《GBZ/T228-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诊断原则为“明确诊断为职业性急性中度、重度化学物中毒的病例,自急性中毒发生一年后,客观指标显示仍遗留有由于急性中毒导致的靶器官(系统)器质性的损害,在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诊断分级包括

1、神经系统后遗症

(1)中枢神经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a)植物状态;b)继发性癫痫;c)脑局灶损害(如表现为皮质性失明、小脑共济失调、帕金森综合征等);d)痴呆;e)脊髓侧萦损害。

(2)周围神经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a)多发性周围神经病;b)视神经萎缩。

2、呼吸系统后遗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a)肺间质性病变伴肺功能异常或低氧血症;b)支气管哮喘;c)化学性灼伤致气道缩窄。

因此可参照当时毒物所致靶器官的情况进一步判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针对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诊断标准进行操作,而不是私了或者直接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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