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有态度的判决
2018年11月24日
【健康号】
胡迎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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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精神疾病的发病机理和治疗方法仍是医学进步之短板。精神药物的严重副作用,××患的行为不确定性,均使××人的诊疗较之一般病患更加困难复杂。此时,如不合理地拔高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以悲剧的发生反向推理,简单评价院方“再注意一点就能预防”,粗暴认定“既然悲剧发生了就说明院方未尽安全防范义务”,甚至认为“反正公立医院不差钱出了事多少赔一点”,不仅有损个案正义,更可能导致院方在进行诊疗活动时瞻前顾后、束手束脚、拈轻怕重,以求自保。而医疗机构为确保“不出事”而增加的成本,终将传导至广大患者及家属一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而,纵观全案,即便悲剧已经发生,本院仍不能作出院方存在过错、有违救死扶伤的职责之认定,更不能搞平衡、和稀泥以求平稳结案。
本案审理中,本院主持调解,院方已同意给予适当补偿,但原告并未接受。悲剧固值痛惜扼腕,判决实难罔顾事实和法律,但愿死者安息,家属尽快走出悲痛,重拾生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一、李某、丁某某、丁某二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133元,减半收取计3566元,由原告丁某一、李某、丁某某、丁某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鸿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