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抗生素使用原则
2024年03月01日 【健康号】 曾山     阅读 152

妊娠期抗生素的应用需考虑药物对孕妇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
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的药物,如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等,妊娠期应避免应用。对孕妇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的药物,如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妊娠期应避免应用;确有应用指征时,须在血药浓度监测下使用,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妊娠期感染应使用药物毒性低、对胎儿及孕妇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的药物,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等。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按照药物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为A、B、C、D及X类。
A类:在孕妇中研究证实无危险性,可供药物选用时参考,妊娠期可安全使用;
B类:在动物研究中无危险性,但人类研究资料不充分,或对动物有毒性,但人类研究无危险性,有明确指征时慎用;
C类:在动物研究中显示毒性,人体研究资料不充分,但用药时可能患者的收益大于危险性,在确有应用指征时,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选用;
D类:已证实对人类有危险性,但仍可能收益多于危险性,应避免应用,但在确有应用指征、且患者收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在严密观察下慎用;
X类:对人类致畸,危险性大于收益,禁用。
妊娠期感染者接受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氟胞嘧啶治疗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
参考文献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感染性疾病协作组.妇产科抗生素使用指南[J].中华妇产科杂志,2011,46(3):23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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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山
主治医师/研究员
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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