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论慢性HBV感染者和妊娠-各国肝病年会关于妊娠期间抗病毒...
2018年10月11日 【健康号】 郭雁宾     阅读 7258

一、美国、欧洲、中国关于妊娠期间抗病素治疗的主要观点摘要:

㈠2008年AASLD(美国肝病年会):

1.尽管LAM(拉米夫定)在用于HIV感染时也被列为妊娠B类药物,但用于治疗CHB时只有LDT(替比夫定)、TDV(替诺福韦)被列为妊娠B类。

 2.LAM、ETV(恩替卡韦)、ADV(阿德福韦)均为C类药,因此应当遵循标准C类药建议使用。

3.所有药物均可在妊娠期间继续使用。

4.LAM在妊娠期间安全使用以治疗HIV感染已经拥有丰富经验。在妊娠最后一个月使用LAM可防止HBV-DNA高水平的母亲向婴儿垂直传播HBV感染。鉴于上述经验,LAM是CHB女性患者妊娠期间最常用的抗病毒药物。

⒌决定孕妇是否开始或继续抗病毒治疗应该依据其肝病所处的阶段,并且应权衡对孕母的潜在益处和对胎儿较小风险的利弊。对治疗最担忧的是那些仅患有轻度肝病的年轻女性,若将治疗推迟到妊娠之后,则需要慎重考虑。

⒍临床研究数据提示:由于HBV-DNA>107copies/mL、ALT水平升高,或已经生育1名HBsAg阳性儿童的CHB女性患者将HBV传染给新生儿的风险升高,因此这类女性应该接受抗病毒治疗。

⒎此类患者,建议在妊娠晚期使用LAM、LDT或TDV抗病毒治疗。尽管孕妇可选用LAM和LDT治疗,但由于耐药的风险较高,对需要长期治疗的患者建议慎用LAM。

⒏对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的同时发生妊娠的CHB女性患者,可在妊娠后继续治疗,或暂停治疗并在妊娠结束后重新开始治疗。此举可能令胎儿面临轻微风险,应与孕母的肝病病期、治疗的潜在获益,以及突然停止治疗后HBV再活动的风险相权衡。

如有可能,建议在妊娠期间使用妊娠期B类药(LDT、TDV)或已知安全的抗病毒药物(即LAM、TDV)代替治疗,分娩后可恢复原来的治疗方案。

㈡2009年EASL(欧洲肝病年会):

妊娠女性-

⒈LAM、ADV和ETV被FDA列为妊娠用药C类,LDT和TDV为B类。这些分类是基于药物致畸危险的临床前评估。

⒉有大量的 HIV阳性妊娠妇女服用TDV和(或)LAM或恩曲他滨的安全性数据。

⒊最近有研究表明,妊娠终末期HBsAg阳性,病毒水平高的妊娠妇女,采用LAM联合HBIg和乙肝疫苗被动和主动免疫,可降低宫内和围产期HBV的感染。也可考虑应用TDV或TDV加恩曲他滨混合片剂或恩替卡韦。这些

方案的安全性须进一步证实。

⒋HBV感染妇女分娩后须密切观察,因为其可能出现慢性乙肝病情恶化。

㈢2010年中国CHB防治指南:

⒈育龄期女性CHB患者,若有治疗适应症,未妊娠者可应用干扰素或核苷(酸)类似物治疗,并且在治疗期间应采取可靠措施避孕。

⒉在口服抗病毒药物治疗过程中发生妊娠的患者,若应用的是LAM或其它妊娠B级药物(LDT或TDV),在充分告知风险、权衡利弊、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治疗可继续。

⒊妊娠中出现乙型肝炎发作者,视病情程度决定是否给予抗病毒治疗,在充分告知风险,权衡利弊,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可以使用LAM,LDT或TDV治疗。

二、关于HBV携带者、CHB妊娠和抗病毒治疗之观点和原则建议

㈠慢性HBV感染者,尤其是携带者遵循优先考虑妊娠,再考虑CHB抗病毒治疗的原则(年龄因素也因是决策之一)。

㈡男性患者,可以在应用核苷(酸)类似物治疗过程中生育,鉴于安全起见,可以更换为LDT(或LAM),不必一定停药(实践)。

㈢孕妇妊娠期间抗病毒与否根据的主要原则:只有当抗病毒的利益大于风险时使用抗病毒治疗-个体化商谈。

   具体情况可参考下表1、表2:

表1.慢性乙型肝炎育龄妇女妊娠和抗病毒策略

肝病类型

病毒载量

策略选择推荐

轻度肝病

低病毒血症

可先受孕,妊娠后抗病毒治疗

轻度肝病

高病毒血症高

于受孕后期(后3个月)接受抗病毒药物(首选LDT,次选LAM)

中度肝病,无肝硬化

DNA定量阳性

可先治疗,达到治疗目标后再受孕(年轻患者);先妊娠,必要时妊末期抗病毒(年龄偏高者);抗病毒治疗中妊娠

进展性肝病(相当于慢性肝炎重度,或已有早期肝硬化,甚至失代偿期肝硬化)

DNA定量阳性

于受孕前、孕期、分娩后进行全程抗病毒治疗

 

表2. 慢性乙型肝炎轻、中、重分度实验室参考指标

项目

轻度

中度

重度

ALT和/或

≤正常3倍

>正常3倍>

>正常3倍

胆红素(mol/L)

≤正常2倍

正常~5倍

>正常5倍

白蛋白(A)g/L)

≥35

32~35

≤32

A/G

≥1.4

1.0~1.4

≤1.0

电泳γ球蛋白

≤21

22~26

≥26

PTA

PTA>70

70~60

<60>40

CHE(U/L)

>5400

4500~5400

<4500

 

㈣关于达到E阳性慢乙肝治疗目标者,疗程符合最低要求/未达最低要求或未达治疗目标要求停药的最早妊娠期限问题的思考:

⒈应用α干扰素、利巴韦林治疗者男、女任何一方均必须停药半年以上方可妊娠。

⒉ 对于应用核苷(酸)类似物者此问题没有明确观点。

 ⑴根据目前四种核苷(酸)类似物抗病毒治疗药物药态动力学资料分析,经6~7个半衰期药物在体内可以基本清除(累计排泄率为98.5%和99.3%。终末清除率最长的为ETV,为149小时,6~7个半衰期为37天。故育龄妇女停止用药2个月后可以妊娠。

⑵达到治疗目标者,停药后复发时间长于未达治疗目标者;女性应尽早实现妊娠。

⑶未达目标者,停药时间越短,HBV-DNA再次转阳的可能性越小,也应尽早早妊娠。

⑷男方可以在治疗中生育,如一定停药,原则同上。

    根据目前乙型病毒性肝炎治疗的长足进步,男、女任何一方不幸患有HBV感染,均可以在医生的指导下,生育一个健康的新生儿,各位HBV携带者,大可不必伤心,忧虑,顾虑重重,在医生的指导下,给自己一个有孩子的完美、完整家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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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雁宾
主任医师/教授 北京佑安医院离退休专家组,从医54年,任业务院长12年。曾任卫生部肝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多项职务。对慢肝、重肝、妊娠肝、自免肝及抗病毒药物合理应用有独到见解。获北京科技进步奖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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