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关于再程放疗的若干问题
2022年10月02日 【健康号】 黄德波     阅读 1004

近日,ESTRO及EORTC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程放疗的定义、报告及临床决策的专家共识(。Lancet Oncol 2022; 23: e469–78)

近日ESTROEORTC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程放疗的定义、报告及临床决策的专家共识(。Lancet Oncol 2022; 23: e469–78

@再程放疗(Re-irradiation的定义

再程放疗是一种全新的放射治疗过程,它可以是之前照射过的区域或与与之前照射区有重叠,也可以是之前放疗的累积剂量会引起毒性。因此,再程放疗可分为两种不同类型:

1:再程放疗类型1Re-irradiation type 1)是与先前放疗的照射区(注意:不是靶区)在几何上有重叠的一种新的放射治疗疗程

2:再程放疗类型2Re-irradiation type 2是一个新的疗程,从累积剂量问题来考虑毒性,而不是照射区的重叠。

 

@需要注意有两种不属于再程放疗的情况:

1:器官重复照射(Repeat organ irradiation):是对先前照射过的某一器官进行的一种新的放射治疗过程,但不会有照射区的重叠,也不需考虑累积剂量的毒性问题。

2:重启新放疗(Repeat irradiation):重启新放疗是一种对之前未受照射的器官进行放射治疗的新疗程,照射区没有重叠,也不需要考虑累积剂量的毒性问题,相当于首程放疗。

 

见下图示例:

再程放疗的两种类型

器官重复照射及重启新放疗


@关于再程放疗的决策方面

1:再程放疗前,应进行多学科讨论,共同决定有没有其他替代治疗和放射治疗后的挽救方案。

2:对于预期寿命较短的患者,尽管累积剂量较高,但可以考虑再程放疗来控制症状,而不用过多考虑不可逆转的毒性。

3:应进行多学科讨论共同制定治疗目的,并且应该与患者充分地沟通,以便做出最佳的决策。

4:推荐ECOG评分≤2的患者才考虑进行大剂量再程放疗

5:如果预期生存时间小于6个月,则不建议进行以根治为目的的大剂量再程放疗

6:如果目前仍持续存在3级或以上的放疗毒性,再程放疗需谨慎,并考虑患者的风险接受程度

7:距前次放疗后6个月内再进行大剂量再程放疗,应仔细权衡放射治疗的益处和毒性风险。

8:如果预计达不到控制病灶CR+PR+SD)的疗效,则不应进行以根治为目的的大剂量再程放疗。

9:要不要进行再程放疗不应由一般的放射生物学假设决定,而应由初次放疗的疗效及获益来决定。

10:在没有更好的临床放射生物学数据的情况下,也建议使用初次放疗时肿瘤和危及器官的α/β值进行再程放疗。

11:在评估累积剂量的毒性风险时,需要考虑串联器官(如脊髓)的最大剂量,而照射体积与并行器官(如肺或肝脏)有关。

12:如果考虑高剂量再程放疗,强烈建议获取以前治疗的全部信息,包括影像、治疗计划和剂量分布,以更好地评估累积剂量。

13:如果先前的剂量分布不能以任何方式用于剂量重建,则可假定处方剂量均匀地分布于危险区域或危及器官,用于评估累积剂量的近似值。

14:如果不能获得先前电子版的剂量分布,但可以用模拟野或射野图像进行重建,计算出的3D剂量总和近似值是合理的

15:如果可以获得以前放疗的电子版的剂量分布,则必须汇总3D形式的剂量分布

16:在对治疗计划进行剂量汇总时,应计算生物等效剂量(例如,EQD2BED),特别是分割剂量不同时

17靶区和危及器官剂量的权重应基于患者的预期寿命、风险接受程度和总体治疗目标为指导。

18:在分析危及器官的剂量时,应考虑之前放疗后潜在的较短的不可逆毒性潜伏期。

19:如果剂量总和没有超过危及器官的既定剂量限制,则可认为再程放疗照射是安全的

20:考虑到组织的恢复,目前还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减去一部分累积剂量,取决于目前正在进行的研究。因此,除了中枢神经系统和脊髓外,目前还不能提出可靠的建议。

21:病人接受再程放疗后,应定期随访,并由放射肿瘤学家进行合理的影像学及临床检查。

22:病人在接受大剂量再程放疗后,建议在第一年内每3-4个月随访一次,此后每年随访一次,除非不可逆毒性的预期风险很低。

 

参考资料:

DOI10.1016/S1470-2045(22)004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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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波
副主任医师/副教授
泰安市肿瘤防治院
放疗四科,全科
食管癌、肺癌、乳腺癌、胃癌、头颈部肿瘤、脑肿瘤等常见肿瘤的放射治疗及综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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