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障碍作为一类严重损害人类健康的常见精神疾病,其疾病负担在所有神经精神疾病中占首位。
而药物治疗是抑郁症的主要治疗手段,根据中华医学会精神医学分会《中国抑郁障碍防治指南(第二版)》,关于抑郁症的药物治疗,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评估与监测原则
对诊断、症状及其特点、治疗以及影响药物治疗的躯体状况、患者的主观感受、社会功能、生活质量以及药物经济负担等进行充分的评估;
定期应用实验室检查及精神科量表(自评量表和他评量表)进行疗效及耐受性、安全性方面的量化监测。
二、确定药物治疗时机原则
对于患者不愿接受药物治疗,或专业医务工作者认为不需要治疗干预也可以康复的轻度抑郁障碍患者,通常应该在2周内进一步评估以决定是否用药。中重度抑郁障碍患者应尽早开始药物治疗。
三、个体化合理用药原则
1、应根据临床因素对抗抑郁药进行个体化选择;
2、考虑药物疗效或不良反应的性别差异选择药物种类;
3、考虑不同年龄患者的代谢差异调整药物剂量;
4、对有自杀意念的患者避免一次处方大量药物,以防意外;
5、考虑患者既往用药史,优先选择过去药物疗效满意的种类。
四、抗抑郁药单一使用原则
通常抗抑郁药尽可能单一使用。对难治性病例可以联合用药以增加疗效;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应该采取抗抑郁药和抗精神病药合用的药物治疗方案。
五、确定起始剂量及剂量调整原则
1、结合耐受性评估,选择适宜的起始剂量,根据药动学特点制定适宜的药物滴定速度,通常在1~2周达有效剂量。
2、如果在服用抗抑郁药2周后无明显改善,且药物剂量有上调空间,可以结合患者耐受性评估情况增加药物剂量。
3、对有一定疗效的患者,可以考虑维持相同剂量的抗抑郁药治疗至4周,再根据疗效和耐受性决定是否进行剂量调整。
六、换药原则
对于依从性好的患者,如果抗抑郁药的剂量达个体耐受的最大有效剂量或足量至少4周仍无明显疗效,即可确定药物无效并考虑换药。换药并不局限于不同种类之间,也可以在相同种类间进行。
如果已经使用2种同类抗抑郁药无效,建议换用不同种类的药物治疗。
七、联合治疗原则
当换药治疗无效时,可考虑2种作用机制不同的抗抑郁药联合使用以增加疗效,一般不主张联用2种以上抗抑郁药,较少证据表明2种以上抗抑郁药联合治疗有效。
也可以考虑其他治疗方式,附加锂盐、第2代抗精神病药或三
碘甲状腺原氨酸等常常有效。
八、停药原则
对再次发作风险低的患者,维持期治疗结束后数周内逐渐停药,如果存在残留症状,最好不停药。
应强调患者在停药前征求医生的意见。在停止治疗后的2个月内复发危险最高,应在停药期间坚持随访,仔细观察停药反应或复发迹象,需要时可快速回到原有药物的有效治疗剂量进行治疗。
九、加强宣教原则
治疗前向患者阐明药物治疗方案、药物性质、作用和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及对策,争取患者的主动配合,保证治疗的依从性。
十、治疗共病原则
积极治疗与抑郁发作共病的焦虑障碍、躯体疾病、物质依赖等。